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地價稅與房屋稅所稱自住認定不同

 地價稅與房屋稅所稱自住認定不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合於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且採累進稅率,最高達55‰。


另房屋稅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符合下列要件()房屋無出租使用。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方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並不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與房屋稅3戶規定不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922日前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符合規定者,自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至於之前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適用原因、事實未消滅者,民眾免再重新申請。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1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