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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可以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的案件,財政部已於104年5月22日發布新令釋,規定該勝訴之當事人可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依契稅條例規定,應由取得所有權的人來申報納稅。惟上開情形,勝訴的一方為原所有權人,該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新所有權人,且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可單獨申請登記之規定時,因此規定可由勝訴的當事人代替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以便依判決意旨踐行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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