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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均應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受贈取得同一地號的土地,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稅務局指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反映,其原持有的土地及房屋,已分次登記贈與給配偶或子女,第一次登記贈與後,受贈人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續贈與登記之土地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引發民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分次受贈取得同一地號的土地,每次受贈土地後均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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