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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訂立契約移轉土地者 請留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含訂約日)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104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土地,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者(即105年1月29日以前申報),可以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即105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者,則以10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逾期申報將影響土地增值稅稅額,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應特別留意。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5-1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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