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設備供顧客使用,無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均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餐廳為招攬生意吸引顧客上門,附設卡拉OK設備供顧客歡唱,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其歡唱的費用已內含於餐飲費中,應依法代徵繳納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業者,餐廳若有提供上述娛樂設施,應於開業前向所屬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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