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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贈社福事業及私立學校使用土地適用免稅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予列管及每年辦理檢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追補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四)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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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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