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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應於限繳日內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未於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依稅法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除須加徵15%滯納金外,依法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繳稅管道很多元,民眾除了利用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現金繳納外,也可以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繳納稅款,此外,繳款書提供QR-Code專區,可用行動裝置掃描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該局呼籲,如果您尚未收到稅單或不慎遺失,請儘速洽該局補發稅單並繳納,否則可能被加徵應納稅額15%滯納金外,還被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信譽。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7-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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