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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土地增值稅減徵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因成立信託而移轉與受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該受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君於70年間取得臺中市豐原區1筆土地,85年間該土地重劃,於重劃後因成立信託於102年移轉與受託人林君,林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於105年3月移轉該受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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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7-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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