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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惟實際仍居住該地,可否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設籍人因故將戶籍遷出,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自戶籍遷出日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辦理戶籍遷移,於遷移前可妥善規劃,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地之戶籍登記,以免因不符自用住宅規定而遭補稅裁罰。倘戶籍因故已全部遷出自宅用地後再行遷入,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始能再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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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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