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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營業的透天厝,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發現常有民眾認為利用自有的透天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樓以上仍做住家使用,其地價稅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事實上稅法規定並非如此。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陳小姐所有3層樓的透天厝,其坐落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全部可按自用住宅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3樓做住家使用,則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即90平方公尺×(2/3)]可按自用住宅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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