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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繳納之稅捐,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6-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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