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臺中訊) 龍井區蔡小姐來電詢問於5月底新購1棟透天厝(含土地),應符合那些要件,才能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蔡小姐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惟經查明蔡小姐於該處尚無戶籍且仍有前手經營之營業商號尚未遷走,故未符合前揭規定,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為維護民眾權益,經稅務局沙鹿分局向管轄戶政事務所詢問,辦理戶籍遷移應準備之資料及程序後,主動連繫蔡小姐告知可直接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無須先辦理遷出,且於辦理遷入時,只要填妥或勾選戶政事務所準備之簡易申請書,就可同時完成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申請。
另該處尚有營業登記部分,經該分局實地勘查,已實際供自住使用,並經該分局通報國稅局辦理其營業登記遷移或註銷。該分局主動熱心服務、親切積極的態度,亦獲得民眾讚賞。
如有任何相關地價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4,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3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