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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反映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雖於發現後馬上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以致本來要申辦的各項福利補助資格不符,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稅務局指出,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若申請人檢附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等相關資料,則依據所載拆除日期,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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