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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及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土地與房屋若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只要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是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即可。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符合規定者,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則自次年期適用。若對於地價稅之核課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查閱相關規定(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6-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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