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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非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兄弟共同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屋及土地,後來決定房屋過戶登記為弟弟所有,土地則登記為哥哥所有,土地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外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兄弟為旁系血親非直系親屬,縱使哥哥戶籍設於該址,且房屋無出租及營業,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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