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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快申請~省稅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果營業用房屋已變更為住家使用,請立即向稅務局申請改課,以節省您的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原供營業用房屋,其營利事業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房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應按營業用課徵房屋稅。
所以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使用,請儘快於當月15日前向稅務局申請改課,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請立即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5-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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