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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社會保險金時有條件得免執行

(臺中訊)偶有義務人來電詢問,社會保險金可否不要被扣押?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簡言之,社會保險金不是一定免執行,而是有條件免執行。

所謂的「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行政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通常不能得知義務人財產(存款)來源,因此常先核發扣押命令,其中若屬於社會保險金時,則需義務人先說明係社會保險金及其是否符合「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義務人認為其係維持生活所必需時,則應將此情形儘速告知執行機關(即聲明異議)。


異議的方法,可以直接書面向執行機關聲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上有登載存款來源)等;另「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之證明,請儘量說明,例如:共同生活親屬組成狀況,以協助執行機關或移送機關儘速判斷可否為執行標的,避免影響義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按時繳納稅捐以免被移送執行,一旦被移送執行,若因一時不便而無法繳納稅捐者,可速洽各行政執行分署就繳納方式為說明並履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6-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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