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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1年,出售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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