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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導致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之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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