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撤回土地移轉申報須由雙方共同申請,但已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臺中訊)老王年邁想將名下不動產贈與小王,於是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但等稅單核下後才發現土地久未過戶,要繳納鉅額土地增值稅,心中不捨,於是申請撤回現值申報及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後,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如要撤銷申報,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向原申報稅捐機關以書面提出撤回申請。而不動產契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老王與小王訂立的贈與契約,因已完成送件程序,即屬交付使用,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故不得申請退還。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3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