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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資格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之一,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自遷出戶籍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因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否則,縱使實際上仍居住該地,惟未設戶籍於該地上建物,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導致稅負相差至少4倍。
         該局提醒民眾,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者及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嗣後地上建物如有供出租、非住家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補稅並處罰。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5-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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