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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都知道土地移轉增值稅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的規定,卻不清楚如以「贈與」方式移轉不能適用該優惠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故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須以「買賣」方式移轉之土地,才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67/3/10台財稅第31574號函規定,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亦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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