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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申報季節即將來臨,前年度若有出售房屋,原所有人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每年5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去年已出售房屋之移轉現值,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對課稅資料之保密規定,於房屋出售後,已非所有權人,尚無法告知該房屋評定現值,再者因房屋會逐年折舊或因增、改建後,本年度之房屋評定(重評)現值與前年度出售當時不同,並非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皆可至全國各地稅務局(稅捐處)全功能服務台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提醒您!若有出售房屋,請記得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以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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