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遺產分割協議書係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非繼承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因不清楚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如何貼印花稅票,特地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來說:老王死亡後,繼承人小王等3人繼承老王的遺產,遺產內容包含現金、存款、房屋及土地;其中房屋(有保存登記)及土地等不動產在甲死亡當時的價值為500萬元,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價值已增加為700萬元,依規定該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700萬元為基礎,按1‰稅率貼用7,000元的印花稅票。若遺產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45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