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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房屋及建築物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及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違章房屋建築物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違章房屋建築物在未拆除以前,仍應向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民眾對稅務問題如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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