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徵收田賦之土地,在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農業區或非農業用地,且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徵收田賦。上述土地,經主管機關列冊通報或經稅務局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且土地已可依編定後用途使用,將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而言。
民眾若有任何地價稅或田賦上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諮詢服務,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字級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原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