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

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將由政府依法「徵收」

、「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425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