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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為自住住家使用者,可申請房屋稅優惠稅率1.2%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住家用房屋,如符合供自住使用規定者,可申請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自住住家使用的房屋,是指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房屋如有變更為自住住家使用,或新持有房屋符合上述自住住家使用規定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或新持有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亦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1
  • 發布日期: 2016-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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