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梧棲王先生持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院調解書,到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夫妻其中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規定,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而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上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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