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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牌照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車輛牌照借供其他車輛使用懸掛,如果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不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縱使已繳稅,仍會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所以不可將牌照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以免受罰。

 

民眾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1
  • 發布日期: 2022-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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