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支票依一般票據處理原則兌付。
一、領現:未劃線之退稅支票適用。
由受退稅人持身分證、印章(營利事業: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設立(或變更)登
記表、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擇一即可)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財團法人:法人團體
證明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負責人及公司或商號印章)向指定之付款行庫洽領。
二、票據交換:劃線之退稅支票適用。
由受退稅人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之帳戶提出交換兌領;劃線且禁止背書轉讓之退稅支票
限以本人之帳戶兌領。
付款銀行: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營業地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140號
電話:04-22224001
本局退稅支票面額與劃線、禁止背書轉讓關聯:
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新臺幣10,000(含)元以上
劃線但未標註禁止背書轉讓:
新臺幣3,000元~10,000(不含)元
未劃線亦未禁止背書轉讓:新臺幣3,000(不含)元以下
長期直撥退稅約定之方式
支票退稅跑銀行、直撥退稅免出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