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檔案應用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檔案應用閱覽室使用須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檔案應用閱覽室使用須知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檔案應用閱覽室(以下簡稱閱覽室)為本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
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三、非本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四、應用本局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
五、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汁、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錄檔案;本局目前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
六、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
七、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影印機黑白複印費用,複印格式在B4(含)尺寸以下每頁新臺幣2元,A3尺寸每頁新臺幣3元。
八、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九、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2
  • 發布日期: 2016-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5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