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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之服務費為何?

(一) 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新臺幣(以下同)250元。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費用250元;申請查調同一位債務人2個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費用。
(二) 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三) 本項作業提供全國跨區服務,債權人可就近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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