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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是否需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於原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經查獲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處以3倍的罰鍰。其中,最為民眾疏忽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當您的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將全戶戶籍遷出或轉供營業、出租使用時,即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就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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