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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期限?

自100年起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期限內,向各區公所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准予減免當年度地價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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