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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怎麼有的僅處罰滯納金,有的處罰1或2倍以下之罰鍰?

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但逾期未完稅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又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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