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者,如逾期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本局或各分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