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車輛牌照借供其他車輛懸掛使用,如果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不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縱使已繳稅,仍會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所以牌照不可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