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陳君經營視聽歌唱業即卡拉OK、KTV,並向來店消費之客人收取費用,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應否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視聽歌唱業即卡拉OK、KTV,向來店消費之客人收取之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非屬娛樂之價款者,無須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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