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280號函釋規定,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又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其註銷牌照前已合法送達之欠稅,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處罰;另外自註銷牌照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期間之稅額,則應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籲請民眾,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