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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如有移用,裁處二倍罰鍰!

  (臺中訊)北屯區楊小姐來電詢問,因車輛老舊故委託車廠代為辦理車體環保回收,惟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對稅金是否有影響?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些車主將車體環保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致牌照遭移用於其他車體並行駛於公共道路,經查獲後,兩部車皆被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應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再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並完成報廢登記手續,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則可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借供牌照之車輛,皆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05
  • 發布日期: 202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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