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車輛欠稅於行政執行期間如未繳清,使用公共道路仍會被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行政執行分署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於該分署或稽徵機關未收取存款前,該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民眾所有車輛滯欠110年使用牌照稅,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於111112日發扣押命令,就民眾銀行存款於欠稅額範圍內禁止其收取或其他處分,嗣該車於同年210日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因該分署或稽徵機關尚未收取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前,尚難謂已清償租稅債務,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所以民眾如遇有前開情形,仍應儘速完納稅款,以免被罰。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27
  • 發布日期: 2022-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