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車輛買賣過程中,車輛所有人常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不然,買賣車輛時雙方所書立之同意讓渡書,僅是新舊車主間的私人契約行為,車輛管理機關(監理機關)不會知道雙方有車輛讓渡之契約,如發生買主不願意完成過戶時,因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仍登記在車輛原所有權人名下,該車輛應繳之使用牌照稅或各項違章罰鍰,稅捐稽徵機關都將繼續對原所有權人課徵或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車輛時記得到監理機關辦妥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才能確保自身權益。您如果仍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