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長時間不使用車輛,或因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暫時無法修復,可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停用期間就可以免繳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稅額,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民眾可省下部分稅款,如當年度稅款已繳納產生溢繳,還可以申請退稅。但已辦理停止使用之車輛,是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停止使用期限最長為1年,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超過1年未復駛,原車牌就會被註銷,嗣後如需繼續使用車輛應辦理驗車及重新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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