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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後,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自用住宅用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相當困惑,使用情形未變動,為何稅率會變更?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即使新舊土地所有權人關係是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且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然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主體已改變,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當年度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上之房屋設立戶籍。

2.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如您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12
  • 發布日期: 2021-07-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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