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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免徵印花稅但需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或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或補辦登記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使實務上仍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7
  • 發布日期: 2021-07-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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