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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自用住宅用地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因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繼承事實,無論有無辦妥繼承登記,繼承人均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縱使新所有權人(繼承人)設籍於該地,地上建物為住宅使用,且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但所有權既已發生移轉,無法延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後方能適用。

  該局說明,繼承人自繼承日開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在尚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前,全體繼承人須一併提出申請,並符合戶籍登記、建物使用方式等要件,才能全部面積適用優惠稅率,倘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則僅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7
  • 發布日期: 2021-07-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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