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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可否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民眾林先生詢問,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原獲准以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故駕駛執照被吊銷,可否重新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有二種方式,其一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需以本人之車輛申請,另一為本人無駕駛執照時,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若身心障礙者被吊銷駕駛執照,於規定期間過後得重新考照,其喪失駕駛執照,非身心障礙情況改變造成,且不影響其有駕駛能力之事實,則不得以本人無駕照需委由親屬代為載送,而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吊銷不得考照期間,能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如:身體癱瘓)致無駕駛能力者,即得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1
  • 發布日期: 2021-06-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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