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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視為農地列管案件開始清查土地使用情形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批准不課徵土地置換案件(以下稱農地列管案件),自5月起開始進行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清查作業。

 

稅務局說明,所謂視為農地列管案件,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無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並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於土地移轉時申請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視為農地列管案件之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內,經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成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土地未作農業使用的違規情形,如配偶間相互贈與,持有期間必須合併計算,請民眾特別注意。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8
  • 發布日期: 2021-05-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
  • 點閱次數: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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