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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變更起造人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說明,建物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後,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該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7
  • 發布日期: 2021-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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